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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完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的大病醫療費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參加大病救助醫療保險。
第三條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在職職工每年每人40元,退休職工每年每人60元,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四條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一般須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繳清。
第五條大病救助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籌集,單獨列帳管理。
第六條享受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時足額繳納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的;
(二)在定點醫療機構醫治的;
(三)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
(四)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的。
第七條大病救助基金的支付比例和結算方法:
(一)醫療費用接近基本醫療封頂線時,困病情還需繼續治療的,必須持就治醫院醫保科開具的證明,科主任簽字的病情摘要等相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二)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醫療費,在職職工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55%,醫療機構、用人單位、個人各負擔15%;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70%,醫療機構、個人各負擔15%。
(三)大病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金額超過1萬元,個人墊付確有困難的,可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預結。
(四)出院30日內,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大病醫治審批表、醫療費用明細表發票,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第八條對弄虛作假騙取醫療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并按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從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