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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促進我縣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教育指導綱要》等法律法規,為切實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規范辦園行為,提高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縣域內民辦幼兒園和托兒所等托幼機構。國辦園及鄉鎮中心園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幼兒園要全面貫徹《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接受政府及各相關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舉辦民辦幼兒園須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安全的園舍。幼兒園必須設置在無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無噪音、無危險的安全區域內,房舍總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設施符合標準;禁止在二層包括二層,門市房樓上的除外以上的居民樓內設置幼兒園;園內設有幼兒活動室、午睡室、盥洗室、兒童廁所,活動室面積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兒廁所符合安全衛生標準;有與幼兒園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所,人均面積2平方米以上;幼兒園的園舍和活動場所必須設置圍墻和安全柵欄;為幼兒提供伙食的幼兒園要設有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堂,有《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
2有必備的設施設備。幼兒園有電視、VCD等電教設備3件以上,電腦必備;每班有風琴電子琴、手風琴、鋼琴錄音機,配備磁力黑板、貼絨教具、教學掛圖、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齡階段嬰幼兒特點的玩具,人均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戲、體育器械3件以上;有圖書柜,圖書生均3冊以上每年新增圖書占圖書數量的20%有適合幼兒使用的數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設施;為每個幼兒配備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設備;冬季取暖溫度達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師資。主辦人必須具有中師師范類、幼師類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超過60歲,品行良好,無傳染病、精神病,無明顯生理缺陷;聘用的園長、幼兒教師必須具備幼師專業水平專業合格證書,持有《教師資格證》和《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二級乙等以上程度,年齡不超過50歲;保育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保健醫具備中等衛生學校畢業學歷,或取得醫師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主辦人、教師和保教人員要主動接受縣教育部門、衛生部門組織的培訓、檢查、監督和管理,持保健機構體檢合格證上崗,幼兒園不得聘用身體不健康,患有急、慢性傳染病和精神病的教職工。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五條幼兒園實行審批注冊制度,審批注冊機關為縣教育局。第六條審批注冊提交的材料及審批程序:1申辦人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同意舉辦幼兒園的證明到縣教育局提出申請,填寫《縣民辦幼兒園登記注冊表》同時出具舉辦者學歷證書、專業職稱證書、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縣教育局在接到申請后核實辦學資質,并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決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辦人,按照《不同意受理舉辦民辦幼兒園通知書》說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見改進,重新申辦。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舉辦民辦幼兒園通知書》公安消防部門,由公安消防部門實地檢測房屋建筑及消防設施情況,并出具《縣公安消防大隊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3經公安消防部門檢測合格后,組織工作人員及家庭成員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保健機構進行上崗前體檢,辦理幼兒園《衛生保健許可證》
4縣衛生監督所實地檢查幼兒園食堂情況,辦理《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
5縣教育局對幼兒園進行實地驗收,審查辦園條件和資質,經驗收合格者,準予登記注冊。并將《縣公安消防大隊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衛生保健許可證》《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及主辦人、園長、聘任教師的學歷證書等復印件存檔。縣教育局30日內向舉辦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上報市教育局備案。
6主辦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政、物價、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7實行民辦幼兒園撤銷、變更報告和年審制度。已取得辦學許可的民辦幼兒園因故更名、停辦、合辦、遷址、變更或舉辦者改變性質,均應向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或確認手續,并報市教育局備案。每年月,舉辦人必須持《辦學許可證》,發證機關辦理年審手續,農村鄉鎮中心園和民辦園由鄉鎮中心校將《辦學許可證》統一送交教育局辦理年審手續。對年審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發證機關責令其停辦,收回《辦學許可證》,并公告。
第四章相關部門職責
第七條幼兒園管理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堅持"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建立起職責明確、密切配合、各負其責、聯合執法的管理監督機制,對出現傳染病流行暴發、食品衛生和交通安全等惡性責任事故,按照部門所承擔的職責,追究責任。
第八條各鄉鎮政府及各部門職責:
各鄉鎮政府要統籌安排,把幼兒教育事業作為基礎教育發展的重要內容,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目標,制定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保障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教育部門是幼兒教育主管部門,貫徹幼兒教育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幼兒教育發展規劃,負責對各類幼兒園的審批注冊和業務指導。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和評價制度,實行分類定級管理。組織幼兒園教研、科研活動和幼兒園園長、教師培養培訓活動。衛生部門負責制定幼兒園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幼兒園食品安全、衛生條件、設施等監督和檢查,對衛生保健、傳染病防控等工作進行指導并組織實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幼兒園房舍建筑和消防安全的鑒定、檢查、監督與管理。
公安局負責對幼兒園周邊治安環境的清理和整治。公安交警大隊負責對幼兒園班車的管理,建立嚴格的審批、檢驗制度,定期組織統計、清查和檢測,對車況、使用年限、車型、駕駛員情況等統一建立檔案,嚴格控制超員和違章駕駛。物價部門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依照教育部門分類定級結果,制定各級各類幼兒園收費標準,并審批執行。
民政部門要把發展幼兒教育作為城市社區教育的重要內容,與教育部門共同探索依托社區發展幼兒教育的管理機制和有關政策,指導社區逐步推行。
廣電部門負責定期公示全縣民辦幼兒園檢查整頓情況和分類定級評估結果。電視臺重要時段開辟"民辦幼兒園公告專欄"或在人群密集地帶設置固定、長期的"公示板",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
幼兒園本身要認真貫徹落實《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幼兒的保育教育工作和衛生保健工作。幼兒園園長是第一責任人,要特別關注幼兒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和完善各種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確保幼兒健康成長。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成立縣民辦幼兒園管理工作辦公室。由主管副縣長擔任辦公室主任,縣委縣政府督查室主任擔任辦公室副主任,成員由縣教育局、縣衛生局、縣公安局、縣消防大隊、縣物價局、縣民政局、縣廣電中心等相關單位領導組成,辦公室設在縣教育局。辦公室負責調度、協調各部門開展民辦幼兒園檢查、清理、整治工作。
第十條建立相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縣委縣政府督查室牽頭組織,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縣教育、衛生、公安、消防、物價、民政、廣電等各部門主管人員參加的聯席會議,群策群力,共同研究、解決幼教事業發展中存在問題,以此推動工作不斷取得進展。各部門要相互配合,對全縣所有民辦幼兒園實行聯合檢查,共同執法,特別要對沒有資質,違紀開辦的幼兒園要聯合執法,堅決予以取締。并依法對檢查結果做出公開、公正的處理,不得互相推諉。
第十一條對民辦幼兒園實行分類定級管理。依據《縣民辦幼兒園分類定級檢查評估標準》,縣民辦幼兒園管理工作辦公室每年要對民辦幼兒園進行分類定級評估驗收。依辦園條件分類、辦園水平定級,達到三類三級以上的幼兒園為合格幼兒園,三類三級以下的幼兒園為不合格幼兒園。
第十二條完善限期整改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對在分類定級評估中達到三類三級以上的民辦園,給予頒證掛牌。對三類三級以下的民辦幼兒園、已合格的幼兒園出現滑坡現象的或出現重特大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傳染病情的,將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民辦幼兒園管理工作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復檢,對仍未達到標準的幼兒園將責令其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期限內仍未達到標準的,取消其辦園資格,已頒證掛牌的幼兒園給予摘牌處理,對不合格的幼兒園將在電視臺公開曝光。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沒有列入的條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縣民辦幼兒園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年月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