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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委行政權力公開透明工作的開展,依據市委、市政府轉發市紀委監察局《關于開展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是指委機構各處室工作人員行駛權力時,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制度和《市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所應負擔的責任。
第三條 委機關紀委負責機關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
第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
⑴依法追究誰主管誰負責;
⑵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⑶權責統一;
⑷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⑸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范圍與對象
委機關各處室及其工作人員在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中,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未能按照已經公開的權力運行程序行使權力擅自增加辦理程序、辦理條件或延長辦理時間的;
2、在權力運行中不正確行使權力,不作為或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3、故意刁難、吃拿卡要、以權謀私的;
4、投訴處理不及時,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釀成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
5、在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中,有打擊報復、侵犯公民民主權利行為的;
6、不按市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及時糾正和整改問題的;
7、對因權責不明、公開運行不力而導致違紀違法案件發生的。
第六條 責任的區分
1、未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處長和承辦人承擔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管領導和承辦人承擔責任;
3、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和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承辦人或班子其他成員向主要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體現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于追究。
第七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由于不作為或亂作為,使職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對處室提出批評;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由于不作為或亂作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取消處室年度評優、評獎資格。
4、違紀、政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按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八條 委機關紀委對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行為,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情節與后果,準確區分責任,經委黨委研究后,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九條 實行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責任追究反饋制度。委機關紀委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市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紀委、監察局。
第十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上級有關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