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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打擊非法采礦行為和煤礦超能力生產,進一步加強我區煤炭平安生產管理。規范煤炭經銷和稅費征收秩序,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市煤炭統一經銷管理的實施辦法》(政發[]19號)文件精神,區政府決定從年4月1日起對全區煤炭實行統一經銷管理,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煤炭行業生產、運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依法行政與加強煤炭安全生產、嚴禁煤礦超能力生產相結合,堅持扶持合法煤礦發展與打擊非法采礦相結合,堅持依法征收煤炭稅費與打擊偷逃稅費相結合,以規范煤炭生產、經銷、稅費征收秩序為目標,對煤炭產、供、銷各個環節實行全程監控、統一管理,促進煤炭生產、運銷健康有序發展。
二、領導機構
為了加強對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工作的領導,區政府成立區煤炭統一經銷管理領導組,領導組下設煤炭統一經銷管理辦公室,簡稱“銷管辦”,(名單附后)。銷管辦設在區煤炭稅費統一征收辦公室與統征辦合署辦公。領導組及銷管辦職責如下:
1、對全區的煤炭生產經營(含原煤、精煤、焦炭)實行統一管理,加強全區煤炭市場宏觀調控,促進全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2、打擊私開濫挖、非法生產行為,杜絕非法煤炭產品進入市場。
3、對煤炭生產總量和銷售總量進行控制,實行嚴格的“三票”(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票和煤炭稅費統征票)管理體制。對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及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煤炭依法予以查處。
4、對洗煤廠、焦化廠和鐵路發運站臺、發電廠、儲(售)煤場等收購、銷售非法煤焦產品的行為嚴肅查處。
5、組織開展煤焦生產經營專項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非法煤焦交易行為。監督檢查煤焦生產企業是否按規定標準和渠道上繳煤焦專項基金、統征稅費及其它費用。
三、煤炭生產管理辦法
(一)管理主體。煤炭生產統一管理的主體為區煤炭工業局,負責全區所有合法煤礦的生產管理工作。
(二)管理辦法。凡經市、區煤礦復產驗收領導組批準同意復工復產的煤礦,一律在煤礦大門或計量衡室外懸掛由省煤礦整頓領導組與省煤炭工業局監制的 “省合法煤礦公示 牌”。
區煤炭工業局按市煤炭局下達的年度和月度生產計劃,到市煤炭糾察支隊領取“省煤炭總量控制票”,按月核定各合法煤礦的產量,各合法煤礦按當月核定的生產能力向區煤炭工業局領取力口蓋區“XX礦票證專用章”的“省煤炭總量控制票”,防止煤礦串票。
區煤炭運銷公司派專人進駐煤礦,根據區煤炭工業局開具的“省煤炭總量控制票”開具運銷票據,嚴禁超量銷售,并派專人進駐用煤企業,查驗票據,嚴禁無票煤炭進入。
區煤運公司和民營局下設的公路煤焦營業站、管理站負責對“煤炭總量控制票”和公路煤炭經銷票據、煤炭稅費統征票據進行查驗,無票車輛不得放行。
區經貿局根據洗煤廠、焦化廠核定生產能力情況,制定洗煤廠、焦化廠的用煤計劃,區煤炭運銷公司根據用煤計劃和煤炭總量控制票安排銷售計劃。
四、公路煤炭統一經銷
(一)公路煤炭
1、經銷的主體和范圍
①經銷主體。區煤炭運銷公司是全區煤炭經銷的主體,在領導組的直接領導下,根據市統一經銷的安排部署,負責全區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工作。
②經銷范圍。全區范圍內所有合法煤礦、洗煤廠、焦化廠生產的通過公路運銷的原煤、精煤、焦炭及其副產品,全部納入統一經銷范圍。按銷售渠道分為:公路出省煤焦、省內工業用煤焦、省內電廠用煤、加工轉化用煤、鐵路發運上站煤焦。
2、經銷管理辦法
區煤炭運銷公司成立“區公路煤焦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營有限公司),具體負責全區公路煤炭經銷業務工作。
按照汾市和區政府關于公路煤炭經銷管理要求,負責辦理合同、票據、供貨、結算等經銷業務。
3、經銷價格
公路出省煤焦及省內工業用煤焦、省內電廠用煤、鐵路上站煤焦銷售價格,執行市經銷公司(汾市公路煤炭經銷有限公司),參照中國太原煤炭交易市場公布的掛牌價格。根據市場行情,與煤炭生產企業充分協商確定的價格。煤礦坑口價和洗煤廠、焦化廠出廠價,經調查協商報區煤炭統銷領導組批準執行。
4、合同管理
①區煤炭運銷公司和合法生產的煤礦、洗煤廠、焦化廠,必須認真落實煤礦與汾煤炭運銷公司簽訂的《煤炭產銷合作協議》。
②區煤炭運銷公司,要積極組織合法煤礦、洗煤廠、焦化廠參加汾市公路煤焦年度訂貨會,簽訂購銷合同,擴大市場份額。
通過合同管理,杜絕非法開采的煤炭進入流通領域,切斷非法用煤企業的煤炭來源,優先保證本區工業用煤焦。
5、票據管理
公路煤炭經銷使用的票據:一是車輛運輸運行票據,即煤運系統相關票據;二是結算票據,即稅務票據。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的票據使用管理規定,切實加強票據管理。
6、經銷程序
公路煤炭經銷分為兩種交易方式,即:期貨交易和現貨交易。
期貨交易的經銷程序為:(1)簽訂雙向合同;(2)預付貨款;(3)核發票據;(4)用戶派車提貨,生產企業裝車,煤運公司駐礦人員開票;(5)源頭煤焦營業站復磅驗票;(6)雙向對票結算。
現貨交易的經銷程序為:(1)用戶交款后裝車開票;(2)源頭煤焦銷售營業站復磅驗票;(3)經銷企業與生產企業對票結算。
7、結算方式
(1)公路煤炭統一經銷,堅持統一結算和先付款后發貨的原則。
(2)期貨交易,經銷企業必須及時預付貨款,定期結算。
(3)現貨交易,用戶在生產企業交款提貨,經銷企業與生產企業雙方定期對票結算。
8、納稅繳費
①實行公路煤炭統一經銷后,經銷企業和生產企業屬本區管理的都要按屬地管理原則照章納稅。煤炭專項基金和其他費用,仍按照原規定標準和渠道收繳。
②區物價局要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加強對煤焦生產、運銷企業的收費監督。任何部門都不得另立名目搭車收費。
(二)公路焦炭經銷管理
1、全區所有合法焦化企業生產的通過公路運銷的焦炭均屬經銷管理的范圍。區民營局管理的焦炭運銷管理業務,由區民營局委托區煤炭運銷公司進行經銷管理。區民營局下設的公路焦炭營業站由區煤炭運銷公司負責管理。具體委托辦法由區民營局與區煤炭運銷公司另行商定。出省焦炭基金由,區煤炭運銷公司統一征收,并按照規定渠道上繳。
2、由區煤炭運銷公司向合法的焦化企業派駐開票管理人員,焦炭的運銷必須按1:1.5的比例攜帶煤炭總量控制票。否則視為非法焦炭予以查處。
3、全區焦化企業要服從管理,積極配合,否則,將予以查處。
五、煤炭稅費統一征收管理
實行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后,煤炭稅費統一征收的項目、標準、渠道、方式保持不變,仍按照《區煤炭稅費統一征收實施辦法》(堯區政辦發[2004]37號文件)執行。
六、煤炭統一經銷管理運作模式
1、煤管局派員進入區煤炭稅費服務大廳合署辦公,按月核定各煤礦的產量,煤炭企業根據區煤管局核定產量交納相關統征稅費,并憑統征稅費繳納回單領取等量煤炭總量控制票。
2、煤運公司按煤礦企業提供的煤炭總量控制票辦理煤炭運銷相關業務。
3、坑口煤炭產品出礦、出廠必須攜帶三票,即區煤炭稅費統征票、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有關票據。洗精煤按1:1.2、焦炭按1:1.5的比例攜帶“煤炭總量控制票”,隨車備查。站下煤炭產品出廠必須攜帶“兩票”,即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相關票據,比例標準同上。
4、煤焦營業站負責查驗煤炭稅費統征票、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運銷票。
5、統征辦煤炭稅費稽查大隊對全區煤炭統一經銷進行稽查。
七、工作職責
1、區經貿局:負責對洗煤廠、焦化廠、儲(售)煤場、站臺的整頓和稽查工作。負責洗煤廠、焦化廠生產能力的核定工作。
2、煤炭工業局:負責組織煤礦進行復產驗收工作;向煤礦頒發合法煤礦公示牌;制定煤礦年度和月度生產計劃,并及時通報區煤炭運銷公司;向煤礦按月核發“煤炭總量控制票”; 組織對煤炭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進行糾察。
3、煤炭運銷公司:負責與達到復產驗收標準的煤礦簽訂《煤炭產銷合作協議》;負責公路煤炭統一經銷工作,收取煤炭專項基金、服務費、管理費及其它費用;負責查驗煤炭總量控制票、煤炭稅費統征票和公路煤焦運銷票據工作;每月及時向區煤炭工業局通報上月銷售情況。
4、民營局:負責公路焦炭運銷票據管理和公路焦炭相關業務的監督協調工作。
5、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負責打擊干擾、破壞煤炭統一經銷秩序的違法行為。
6、發展計劃局:負責對統一經銷管理工作進行收費監督。查處違反規定標準或搭車收費等違反物價法律法規行為。
7、工商分局:負責儲(售)煤場所的營業執照審查工作。對未辦理工商執照的非法儲(售)煤場,責令停業,予以查封。
8、國土資源局:負責各類煤炭儲(售)場所占地手續審核,對違法占地依法查處;嚴厲打擊私開濫挖,對違反統一經銷管理規定收購、運輸非法煤礦煤炭的儲(售)煤場場所,按照打擊私開濫挖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立案查處,切斷非法煤炭進入市場的渠道。對生產銷售煤炭的非法煤礦進行查處。
9、區煤炭稅費統征辦:負責煤炭稅費統征票據發放管理,堅持“統一組織、部門主體、聯合執法、統一稽查”的原則,負責煤炭統一經銷管理的稽查工作。稽查所扣寸甲非法煤炭產品等按規定和程序依法處置,罰沒款項等收入按規定上繳區財政專戶。
10、監委:負責查處煤炭生產經營工作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八、保證措施
1、統—思想。煤炭統一經銷管理是規范煤炭市場秩序的重大舉措,各級各部門要站在服務經濟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煤炭統一經銷管理的重大意義,無條件地服從服務于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工作。
2、落實責任。為了加強對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工作的領導,區政府成立領導組,領導組下設的銷管辦具體負責全區煤炭統一經銷管理日常工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責任,制定嚴格的配套管理辦法,部門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管責任人,要抽調專人負責,認真制定和落實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工作目標責任制,區政府將把此項工作納入部門年度考核體系。通過層層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真正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3、團結協作。煤炭統一經銷管理涉及面廣、任務艱巨,各級各部門要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加強團結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和完善煤炭統一經銷體制。
4、嚴格獎懲。區委、區政府將對在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失誤和嚴重后果的部門及責任人,追究黨政紀責任。對違規違紀、循私枉法、干擾破壞煤炭統一經銷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依法從嚴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