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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經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武裝部研究決定,年度繼續在全區范圍內收繳城市民兵訓練統籌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繳范圍、標準和方法
1、城市企業事業單位的統籌費以該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工資總額的0.05%一0.2%為標準統籌,由地稅局統一收繳,上交人武部,由區人武部統一交財政專戶。
2、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統籌經費,以職工年工資總額的0.05%為標準收繳,由于個人年工資總額不等,為減少工作量,便于掌握,每個人每年一律扣除5元,于10月30日前由單位隨同工資花名冊造表,由財政局一次性從個人工資中扣除。
3、市直各委、局、辦和駐臨單位統籌費標準與區直單位相同,由本轄區內街道辦事處武裝部負責統一收繳,于10月30日前統一上交區人武部,由區人武部統’一上交財政專戶。
4、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以每戶每年15元為標準統籌,由區工商部門一次性代扣,于11月30日前統一上交區人武部,由區人武部統一上交財政專戶。
5、城市民兵訓練統籌費主要用于民兵預備役人員集中訓練和上級軍事機關組織的重大活動,不得挪作他用。支出項目由人武部制定用款計劃,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到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核算中心報支。
6、收費所需票據,由人武部統一到區財政局領取登記,統一換銷,統一管理。
二、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依法收繳民兵訓練統籌費是法律賦予的一項重要義務,也是各級政府、每個公民關,心,支持國防后備力量建設的具體體現。各單位主要領.導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依法收繳城市民兵訓練統籌費是搞好國防后備力量建設的重要前提和物質基礎,是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兵預備役工作遇到的“人員難集中,活動難開展,經濟難落實”的有效途徑和具體舉措,做好這項工作對新形勢下加強我區民兵預備役工作和保證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國防后備力量建設一系列指示在我區的貫徹落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單位要堅持黨管武裝制度,建立健全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民兵訓練統籌費收繳領導小組,收繳統籌費任務要納入主要領導任期目標,象抓經濟工作那樣抓好民兵訓練統籌費收繳工作,作為考核干部政績的依據之一。
三、明確職責,狠抓落實
財政、工商部門是區政府指定的民兵訓練統籌費收繳單位和部門,也是代表區政府依法行使收繳民兵訓練統籌費的主體,對民兵訓練統籌費的收繳工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轄區內街道辦事處武裝部負責本轄區內市直各局、委、辦、駐臨單位和城市企事業單位人員和城市企業事業單位的統籌費的收繳工作,財政局主要負責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的統籌經費的代扣工作。各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收繳范圍、標準和辦法,積極組織,周密安排,責任到人,狠抓落實,做到應收盡收,不留死角,確保民兵訓練統籌費的足額完成。